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提供司法救助的不只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职能机关均有司法救助的相应措施。司法救助一般由当事人提出,当事人死亡的,申请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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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救助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找法网提醒,生活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所在单位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具体情况。
三、司法救助不予救助的情况具体如下: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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