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煤矿井下津贴标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将井下采掘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5元/工以上;
2.将井下辅助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
3.将安检人员及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
煤矿井下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其它矿山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参照煤矿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执行。
二、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
1.将前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0元/班以上;
2.将后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2元/班以上。
三、建立高温津贴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方法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1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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